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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69 條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
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
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
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維持電信網路正常運作及電信市場和諧秩序,爰第一項規定申請應經核配號碼
    資源應檢具之文件及主管機關得考量公益目的附加附款。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
    、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
    ,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三、為促使有效使用電信號碼,爰第三項規定對於電信號碼使用者得收取電信號碼使
    用費及授權訂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