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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7 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
    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為確保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電信產業發展,爰明定廢止登記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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