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 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為確保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電信產業發展,爰明定廢止登記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