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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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國際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
下簡稱 ICANN)大幅開放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於第一項規定從事頂級網域名
稱及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者之資格條件,以符實際。
二、考量註冊管理機構提供之服務及收取之費用影響網際網路使用者權益,爰訂定第
二項,針對國家級網路位址或國碼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要求應訂定業務
規章,規章內容包括服務條件、收費標準、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及資通安全防護計
畫等內容,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針對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屬足以表徵我國之註冊管理機構採更低度之管理,爰
訂定第三項,上開機構之業務規章無須送主管機關備查,僅備置於業務場所供查
核即可,以符國際管理趨勢。
四、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
辦法,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五、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事項與國際事務有關,主管機關得參與國際組織網路治
理運作之相關會議,爰明定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