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考量科技技術發展及人民對資通訊服務之依賴日深,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 星通信中心涉及人民連外通訊,如遭破壞,將導致國際或島間通信中斷,影響政府及 社會運作功能,除可能因通信之中斷而生公共危險外,並有肇生孤島效應之虞;且現 行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或毀棄損壞罪章所規範之罪,構成要件之客體恐不足以涵蓋,爰 於第一項明定其刑責,並於第二項至第三項明定過失犯及未遂犯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