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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72-1 條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
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