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 ,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 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本法公布施行後,已非採取須先取得電信事業之資格始得經營之參進方式,電信事業 之登記僅係取得資源如頻率、電信號碼使用之前提,衡酌申請籌設之電信事業因本法 公布施行將有不同經營因素之考量,爰明定申請籌設之事業,准許其撤回申請,以保 障人民信賴利益,惟對於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 程序開始後,則例外規定不得撤回,以維護競標過程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