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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84 條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
,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
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本法公布施行後,已非採取須先取得電信事業之資格始得經營之參進方式,電信事業
之登記僅係取得資源如頻率、電信號碼使用之前提,衡酌申請籌設之電信事業因本法
公布施行將有不同經營因素之考量,爰明定申請籌設之事業,准許其撤回申請,以保
障人民信賴利益,惟對於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
程序開始後,則例外規定不得撤回,以維護競標過程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