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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87 條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
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
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
理。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
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
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提升行政效率,切合實務發展,爰將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
    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建築物電信設備
    等之審驗、審查或測試業務委外辦理,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驗證機構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以符授權明確性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