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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92 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
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
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特定事項,應徵收規費;並依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收費基準,爰明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