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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94 條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
獎勵事宜。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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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政府應鼓勵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為推動促進產業創
    新及技術發展等事項,爰訂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明定授權行政院指定機關為辦理電信事業輔導或獎勵事宜,得就輔導或獎
    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