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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十二、受補助人不履行第九點之應配合辦理事項或第十一點之改善義務,
      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本會得停止執行補助計畫
      相關作業,並得拆除點交設備,受補助人應自行承擔使用頻段受干
      擾之風險。
      受補助人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應自主管理及維護已建
      置完成之改善設施及安裝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