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補助人不履行第九點之應配合辦理事項或第十一點之改善義務, 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本會得停止執行補助計畫 相關作業,並得拆除點交設備,受補助人應自行承擔使用頻段受干 擾之風險。 受補助人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應自主管理及維護已建 置完成之改善設施及安裝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