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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者,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
(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訂戶或下鏈接收戶,或向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
      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使用者。
(四)無線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