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改善設施如下: (一)3.4 至 4.2GHz 頻段之衛星固定接收站。 (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本會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 之 3.4 至 3.7GHz 頻段之微波電臺。 符合前項設施之補助安裝項目如下: (一)帶通濾波器。 (二)前項第一款改善設施之強化天線結構。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