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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四、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改善設施如下:
(一)3.4 至 4.2GHz 頻段之衛星固定接收站。
(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本會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
      之 3.4  至 3.7GHz 頻段之微波電臺。
    符合前項設施之補助安裝項目如下:
(一)帶通濾波器。
(二)前項第一款改善設施之強化天線結構。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