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符合第三點各款資格,且申請改善設施為 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者,應自本作業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九月 三十日止,向本會提出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行公告受 理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