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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七、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表):
(一)申請人資訊。
(二)聯絡資訊。
(三)申請改善設施內容。
(四)申請安裝項目內容。
(五)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或應備文件誤漏或不全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