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案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本會依補助計畫辦理建置作業,受補助人 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建置前,應配合實地會勘。 (二)於建置期間,應配合辦理執行補助計畫及完工測試。 (三)於建置完成後,應配合辦理簽收點交。 (四)簽收點交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維持點交設備之正 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