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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3.適用時機:
3.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例
    ,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
    審驗。
3.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
3.2.1 系統交換設備之軟體更新、卡板更換、零組件變更或交換設備軟體
      昇版者,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
      六「行動通信業務增設/ 變更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報告
      」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審驗。本會派員至現場查核,每項目至
      多二個設備。
3.2.2 非屬 3.2.1  之系統交換設備增設或變更時,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
      ,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
      項目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報請本會審驗。
3.3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另有增設或變更服務功能項目時,須就其增
    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七「行動通信業務增設/ 變更服務功能紀錄
    表/ 自評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至
    現場查核。
3.4 本會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執
    行系統技術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申請系統審驗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