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系統技術審驗 4.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 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4.1.1 基本資料: (1)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接裝機線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之建設 數量(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交通部核准數量為準) ,須填具預定數量、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量。 (4)系統網路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行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 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至少包含 系統功能、通話測試、服務功能測試、帳務話務測試及網路連線 測試等。 (5)附服務涵蓋區域圖: 依實際建設基地臺發射功率所涵蓋之電波範圍,檢附服務涵蓋區 域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一之地圖),並須標示基地臺位址 。 (6)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單區業者以跨區直接鏈結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 。 (8)依據「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申請者 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三年內完成全部系統建置工作,且提 供服務涵蓋範圍內之人口數達該營業區域內總人口數之百分之九 十,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9)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請申請者提供測試建議書。 4.1.2 自評資料: 4.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4.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測試方法依第 4.2 項) (1)交換機功能:須檢附交換機測試報告。 (2)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3)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須檢附表三: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4)交遞通訊功能測試: Inter MSC Hand over test 及 Intra MSC(含 IntraBSC 與 Inter BSC)hand over test。 (5)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6)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須檢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 示測試紀錄表。 (7)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 錄表。 (8)帳務及話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 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9)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10)分區邊界之電場強度: 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4.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交換機性能測試、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其測 試結果應紀錄於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 報告書、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附表三行動 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 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號及其費 用由申請者提供,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並須黏貼 審定標籤,測試方法說明如下: 4.2.1 可通話(各申請者事業計畫書所承諾之電場強度)之涵蓋區域測試 : 每一基地臺於可通話範圍內任選三個不同之測試點,每一測試點可 任選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成功與行動電 話行動臺通信。 4.2.2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各抽 驗一個門號進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測試合格標準 為能將測試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關。 4.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 測交換機。 (2.2)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 國際來話。 (2.3)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886" + "區域號碼( 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2.3)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他國國碼(Country Code)"+ "區域號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 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 測交換機。 (2.2)準備 3 個含不同國碼、NOA=INTL 及具備主叫號碼之國際來 話。 (2.3)受測門號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 國際來話。 (2.4)受測門號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 國際來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3) 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送出拒絕語音或 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2.4) 之主叫端電話可與被叫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5 邊界電場強度測試:(單區業者適用) 於單區各邊界(北中、中南或北南)任選六個不同之測試點,其區 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 47dBU。 4.2.6 其他事項: (1)對新設之基地臺須作涵蓋區測試。 (2)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一樓(含)以上之樓層為主。 (3)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 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4.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4.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4.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4.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提出 資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試,否則 判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複驗,複驗以 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即判定 不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4.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一、明定申請審驗應檢附之文件及數量。 二、為防制電話詐騙,使用戶容易識別國際來話及拒接國際來話,增訂行動交換機應 具備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 碼為“+”及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三、明定新增測試項目之測試方法及標準,並應檢附相關測試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