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審驗之要件 2.1 申請人於籌設期間及營運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限內,提報之基地 臺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 70% 以上,或以縣 市為單位拓展營運,並於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得 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2.2 申請人申請系統技術審驗時,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各壹式兩份,報 請本會審驗: 2.2.1 附表一「無線寬頻接取系統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 相關資料。 2.2.2 附表二「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電波涵蓋率報驗清單」(以下簡稱電 波涵蓋率報驗清單)。 2.2.3 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系統設備報 驗清單)。 2.2.4 附表四「無線寬頻接取系統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 自評報告書) (1)附表四之一「無線寬頻接取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紀錄 表」(以下簡稱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紀錄表)。 (2)附表四之二「無線寬頻接取通信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 簡稱通信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 (3)附表四之三「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紀錄表」(以 下簡稱電波涵蓋率測試紀錄表)。 (4)附表四之四「無線寬頻接取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 簡稱通話測試紀錄表)。 (5)附表四之五「無線寬頻接取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 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國際來話顯示測試紀錄表)。 (6)附表四之六「無線寬頻接取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 表」(以下簡稱拒接國際來話測試紀錄表)。 (7)附表四之七「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應 用服務測試紀錄表)。
2.1 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明定申請系統審驗時機。 2.2 明定申請審驗應檢附之文件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