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審驗項目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 3.1.1 一般性審驗項目: 依附表四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進行審驗,並採全數檢 驗。但後續申報拓展營運之縣市,若其交換機房與已營運之縣市共 用時,得僅針對異動部分進行審驗。 3.1.2 整合性審驗項目: 包括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通信測試、交遞(handover )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試、國際通信測試、 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應用服務測試、通信及通話紀 錄、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與用戶資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 理等。其中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通信測試、交遞( handover)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試、國際通 信測試、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應用服務測試、通信 及通話紀錄採抽樣檢驗;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與用戶資 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採全數檢驗。但後續申報拓展營運之縣市, 業經審驗之帳務與用戶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系統等無異動者, 得免除審驗。 3.2 整合性審驗之抽驗原則: 3.2.1 依附表四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 測試、通信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 試、國際通信測試、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應用服務 測試、通信及通話紀錄項目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規定如下: (1)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報驗 之交換控制中心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控制中心以測 試一次為限。 (2)通信及交遞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各階 段報驗之基地臺建設數量,按附錄「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通信測 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決定抽驗基地臺數量,每一 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服務涵蓋範圍內任選二地點,其中一地點進 行通信測試,另一地點進行交遞功能測試。 (3)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 在每一縣市依申請人所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分別抽點進行通 信測試,以確認電波涵蓋範圍。抽點數量以報驗縣市之人口數為 基準,縣市人口數在 5 萬人以下者,抽測 8 點;縣市人口數 在 5 萬人以上者,每增加 5 萬人(不足 5 萬人之部分以 5 萬人計算),則抽測點增加 1 點,惟每一縣市抽點數量以不超 過 24 點為限,並以附表四之三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紀錄表記 錄之。 (4)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 所轄之鄉、鎮、市或區,各抽驗二個點,其中一地點進行通話測 試,另一地點進行交遞功能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四通話及交遞功 能測試紀錄表記錄之。 (5)國際通信測試 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應進行國際通信選接測試、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及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測試。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報驗之交換控制中心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控制中 心以測試一次為限。 (5.1)國際通信選接測試: 依申請人提供國際通信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國際通信 選接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四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記錄之 。 (5.2)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顯示測試,並以附表四之五國際來話顯示測試紀錄表記錄 之。 (5.3)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 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六拒接國際來話測試紀 錄表記錄之。 (6)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應進行本項測試。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 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市或區,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 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四通話及交遞 功能測試紀錄表記錄之。 (7)應用服務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報驗 之交換控制中心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控制中心以測 試一次為限。 (8)通信及通話紀錄 通信及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測試,其測試結果之紀錄均須記錄之。 3.2.2 依附表四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 帳務與用戶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項目進行審驗。
3.1 明定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項目及整合性審驗項目。 3.2 明定整合性審驗項目之抽樣檢驗原則,包括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通 信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試、國際通信測試、一 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通信及通話紀錄、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 帳務及用戶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