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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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明定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包括系
統設備報驗清單、系統架構圖、系統維運測試紀錄、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
程人員證明文件或報備查函影本、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及其他佐證資料文件等資
料。
4.2 明定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之審驗方法及標準。
4.2.1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明定一般性審驗之審驗方法及標準。
4.2.2 一、參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有關無線寬頻接取之名詞定
義,明定 4.2.2.1 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方法及標準。
二、參照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之 IP
ping 測試方法及標準,明定 4.2.2.2 通信測試方法及標準。
三、參照行動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明定 4.2.2.3 交遞功能測試、4.2.2.10 網路連線、4.2.2.11 傳輸
網路備援及 4.2.2.13 障礙申告處理等審驗項目。
四、參照無線廣播電視電臺電波涵蓋區域人口數計算模式,明定 4.2.2.4 之
(1) 縣市服務區內基地臺電波涵蓋人口數計算方式。
五、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參照行動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
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明定 4.2.2.5 之通話測試項目。
六、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時
,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爰訂 4.2.2.7 一一
○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方法。
七、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及
通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爰訂 4.2.2.9 通信及通話紀錄審驗項目
。
八、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
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
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爰訂 4.2.2.12 帳務及用戶資料處理審驗項目。
九、明定網路性能應用服務測試之自評方式。
4.3 明定系統審驗時,通信及通話測試點之選擇、視需要得進行基地臺審驗、檢附網
路互連佐資料、工程主管參與、認證合格之行動臺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