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擴增系統規模時之審驗方式 7.1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之規模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就異動部分之系統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之。 7.2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並應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 表三系統設備報驗清單、附表四自評報告書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報請 本會審驗。
1.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變更系統 建設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爰訂 7.1 之規定。 2.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取得特許後,其系 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本 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爰訂 7.2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