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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7.擴增系統規模時之審驗方式
7.1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之規模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就異動部分之系統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之。
7.2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並應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
    表三系統設備報驗清單、附表四自評報告書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報請
    本會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1.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變更系統
  建設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爰訂 7.1  之規定。
2.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取得特許後,其系
  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本
  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爰訂 7.2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