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審驗之程序 (一)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 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 設之國際網路,並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二)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 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附表一)、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國際 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附表 二)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明定審驗之程序及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