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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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二)、6 節為新增。
二、第五、(二)、6 節為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管理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或
經營者建置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必要之介接線路及配合執
行通訊監察所需之功能外,其與國防安全相關者,應採取實體隔離措施,並定期
辦理安全檢查。」及第四項規定「申請人或經營者提供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者
,其通訊監察及資訊安全管理應符合各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復依電信事業資訊通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依固定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二條之一,建置兩岸直接海纜
通信網路者,應於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前,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
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27001 標準及電信事
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辦理。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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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審驗方法及標準、其他事項規定。
二、為阻斷國際來電詐騙及透通性傳遞國際來話至行動、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
機識別國際來話,增訂國際交換機應具備(1) 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
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INTL(
International) 應透通性傳送。(2) 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
叫號碼之功能。(如(5) 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