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1.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中繼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下列規定 者,始判定合格。 (1)中繼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抽驗之中繼電路全數符合標準。 2.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 不合格。 (二)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1.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如能於 2 小時內完成改善,得進 行重驗,並以 1 次為限,且重驗點不得超過該項檢驗總數之二 分之一。惟最終仍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 審驗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 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依第四點「審驗項目及檢驗原則 」辦理。 2.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 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一、明定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二、審驗結果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