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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六、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1.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中繼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下列規定
        者,始判定合格。
     (1)中繼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抽驗之中繼電路全數符合標準。
      2.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
        不合格。
(二)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1.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如能於 2  小時內完成改善,得進
        行重驗,並以 1  次為限,且重驗點不得超過該項檢驗總數之二
        分之一。惟最終仍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
        審驗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
        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依第四點「審驗項目及檢驗原則
        」辦理。
      2.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
        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一、明定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二、審驗結果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