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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3.申請審驗之程序
3.1 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設之
    市內網路達下列各階段之網路建設時,並對各該階段之通信網路完成
    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
    驗。
 (1)第一階段:十五萬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或二者組合之系統容量。
 (2)第二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
 (3)第三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百。
3.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
    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其相關資料、附表二「綜合網路
    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一、為配合「智慧政府行動方案」督導通訊傳播事業配合建置 3D 管線資料庫,於附
    表一檢附資料一、相關資料 10 應備文件增列「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
    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審驗案之應備文件。採從寬認定:
(一)業者本身具備 3D 管線圖資 GML  格式轉檔程式之證明文件。
(二)由業者成功提供地方政府一筆 3D 管線圖資即認定完成,並附佐證資料不限形
      式(系統截圖、往來電子郵件及補正函等)。
二、原 10 移列至 11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審驗之程序及應檢附附表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