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5.1.1 綜合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局端設備、局間中繼電路及用戶迴路設備,申請
      人對其用戶迴路設備之接取點所報驗門號或通信埠介面總數量,應
      檢附相關採購證明。
5.1.2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用戶門號或通信埠建設總數、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及中繼電
      路建設數量。
5.1.3 市話局碼編配計畫:
      應檢附市話局碼編配計畫,內含局碼與營業區域之對應表。
5.1.4 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三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之電路交換、分封交換及智慧型等網路功能之架
        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稱。
   (2)網路階層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層間及其鏈路之網路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中繼
        電路、用戶迴路電路之編號或名稱。申請人並應檢附自訂之局端
        、中繼電路、及用戶迴路電路等編號或名稱之命名原則,及其對
        應說明表。
   (3)骨幹網路架構圖:
        以國內及國際通信(海纜或衛星)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
        圖。
5.1.5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5.1.6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接取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
      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5.1.7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5.1.8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5.1.9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5.1.10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4  點之規定。
5.2.1 一般性審驗:
5.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微波電臺、LMDS  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者
          ,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備查;僅持有架設許可證者,
          該電臺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驗合格。
5.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5.2.1.3 通信紀錄:
     (1)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2)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須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
          其內容至少包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連
          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輸資料量等紀錄;如非以傳輸資料
          量計費時,則須說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5.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5.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5.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交
          換設備、分封交換設備、智慧型網路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
          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等。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網路監控功能:
       (a)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
            須提供局端間中繼電路之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儲
            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
            證資料說明之。
            註:中繼電路之網路監控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
                ,亦屬符合。
       (b)屬 HFC  網路架構者:
            須提供頭端至各光節點間之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
            儲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
            佐證資料說明之。
     (4)局端間中繼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a)各局端間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
            路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
            ,能維持正常運作。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
            備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5)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6)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其中主中心局
          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
          附相片佐證之。
     (7)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8)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傳輸及用戶迴路
          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9)局端接地:
       (a)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局端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局端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
            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之一),
            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10)纜線接地電阻:
       (a)屬 HFC  網路架構者,其纜線接地電阻標準值為:頭端<15
            歐姆,架空纜線<50  歐姆,訂戶引進線<100 歐姆;屬其
            他種類網路架構者如有使用戶外架空纜線時,須於各局端測
            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局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
            ,其接地電阻值應<50  歐姆。
       (b)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c)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纜線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
            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測
            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d)屬 HFC  網路架構者,如所使用之網路係向已取得電路出租
            執照者租用時,得免除本項審驗。
5.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提示音(Tone and Announcement):
          交換設備如提供網路提示音者,申請人須檢附該廠牌設備符合
          網路提示音之測試報告,其送出各種提示音之頻率及節奏標準
          須依附錄二之規定,如其交換設備未能提供部分網路提示音,
          而以其他功能方式(例如語音方式)替代者,申請人應詳加說
          明之;如其交換設備未能提供部分網路提示音,且無替代方式
          者,申請人應提出不會影響與其他業者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
     (2)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3)ATM 交換設備服務介面:
       (a)測試方法:
            於申請人北部主中心局之 ATM  交換機服務介面埠中,任選
            一個 STM-1  或 DS3(含)以上之速率埠作為測試埠,再依
            下列規定之路由擇一方式進行測試: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 ATM  交換機經過所有主中心局 ATM  
              交換機之折返路由。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 ATM  交換機分別與其他主中心局 ATM
              交換機間之折返路由。
            同一地點設置多組 ATM  交換機時,至少須銜接一組 ATM  
            交換機。
       (b)測試速率:STM-1 或 DS3(含)以上之速率埠。
       (c)測試時間:60  分鐘。
       (d)測試標準:
            雙向總 cell error rate≦8x10-6
            雙向總 cell misinsertion ratio≦2x10-8
       (e)應檢附附表二之三 ATM/Frame Relay  服務介面測試紀錄表
            。
     (4)Frame Relay 設備服務介面:
       (a)測試方法:
            於申請人北部主中心局分封交換機(ATM 或 Frame Relay)
            之 Frame Relay  服務介面埠中,任選一個 DS1  或 E1 (
            含)以上之速率埠作為測試埠,再依下列規定之路由擇一方
            式進行測試: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分封交換機經過所有主中心局分封交換
              機之折返路由。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分封交換機分別與其他主中心局分封交
              換機間之折返路由。
            同一地點設置多組分封交換機時,至少須銜接一組分封交換
            機。
            測試封包大小為上層 IP 封包(1024 bytes)另加 Frame 
            Relay 之相關標頭。
       (b)測試速率:DS1 或 E1 (含)以上之速率。
       (c)測試時間:60  分鐘。
       (d)測試標準:雙向總訊框遺失率≦2x10-4
       (e)應檢附附表二之三 ATM/Frame Relay  服務介面測試紀錄表
            。
     (5)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
          廠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5.2.2.3 國際海纜介面審驗:
     (1)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為申請人所建者,須
          檢附與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2)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為申請人租用者,須
          檢附與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簽訂租賃之證明文件影本。
     (3)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自建者,由該
          內陸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方法及標準比照第 5.2.3  點中
          繼電路審驗之規定辦理,並須檢附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
          測試紀錄表」。
     (4)海纜登陸站與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者
          ,須檢附電路出租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2.2.4 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INTL(International)應透通性
          傳送,即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886)及 NOA=INTL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話務接續至受測
              國際交換機。
        (Ⅱ)上揭(a)(Ⅰ) 測試 15 通國際來話,其被叫門號為行
              動電話、市內電話及 E.164  網路電話,分別各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話務其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
        (Ⅱ)測試之話務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
              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2)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a)測試方法:
        (Ⅰ)申請人須在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 50 組(如
              0800*為一組計,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號碼阻斷名
              單提供測試。
        (Ⅱ)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受測國
              際交換機。
        (Ⅲ)由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中任
              選 5  組號碼及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 5  組號碼,每組
              號碼分別以 1  通話務測試之。
       (b)測試標準:
        (Ⅰ)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 50 組。
        (Ⅱ)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阻
              絕,不可傳送至下位端局。
        (Ⅲ)非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送
              至下位端局,不可予以阻絕。
        (Ⅳ)均符合(b)(Ⅰ)~(b)(Ⅲ)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
              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5.2.2.5 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市內/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
          “00X”。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
              功能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及(b)(Ⅱ)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
              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5.2.2.6 海纜登陸站實體隔離審驗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2)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a)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b)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6個月。
       (c)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3)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4)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1次行政檢查。
5.2.3 中繼電路審驗:
   (1)傳輸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
          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
          於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b)測試時間:60  分鐘。
     (c)測試標準:誤秒率(ESR)≦8﹪且重誤秒率(SESR)≦0.1﹪。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
            │                │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
            │                │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
            │                │總秒數。                      │
            ├────────┼───────────────┤
            │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Available Time)│(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
            │                │生時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 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 = 重誤秒數/ │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d)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e)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
     (f)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
          時,得選擇其他埠替代之。
     (g)申請人須備妥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以
          供查詢。
   (2)IP Ping 測試
     (a)測試方法:
          ‧分別於各區主中心局進行 IP Ping  測試。測試時,於主中
            心局中任選一個 IP 網路接取設備之 FE 或 GE 速率(含以
            上)之介面埠作為檢驗測試埠,由該測試埠對其他有電路直
            接銜接之主中心局及端局中繼電路折返路由進行測試。
          ‧以該檢驗測試埠銜接 IP Ping  測試主機進行點對點 IP 
            Ping  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間、受測兩局端名稱、介面
            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
            輸測試紀錄表」。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試
            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  次
     (c)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d)申請人應預先於各局端機房之報驗設備,各選一個 IP 網路接
          取設備介面埠架設 IP 伺服器作為遠端測試埠,並檢附 IP 網
          路接取設備報驗埠數量及遠端測試埠資料。
     (e)申請人需備妥報驗之數據網路中繼電路路由架構圖以供查詢。
5.2.4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
      申請人應預先於台北、台中及高雄主中心局附近,各選擇一至二個
      用戶接取點,並設置至少三十個門號埠、足供抽驗所需之通信埠及
      IP  測試伺服器(Server),以作為市內或長途通信之遠端測試埠
      ,並檢附遠端測試埠資料。
      於測試時,應以該抽驗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對預先建立之遠端測試
      埠,進行點對點測試。
      於第二、第三階段審驗時,若抽驗之介面埠已有用戶,該介面埠視
      為通過測試。
5.2.4.1 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及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申請人應預先於各接取點設置足供抽驗所需之門號以供抽驗,
          門號埠之測試於申請人之網路內進行撥號測試。其門號測試方
          法及標準如下:
       (a)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市內電話或長途電
            話。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b)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選取
            一埠進行國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
            連線至國際通信閘 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
            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記錄
            或佐證資料。
       (c)104/105/106 查號服務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選取
            一埠分別進行 104/105/106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
            將測試電話連線至 104/105/106  服務系統之語音回應設備
            或客服人員,完成用戶之查詢服務。
            ‧在第一階段審驗時,申請人須提出 104/105/106  查詢處
              理流程、軟硬體設備架構、及資料庫系統容量說明資料,
              其中資料庫系統容量應至少足夠收容所報驗門號總數之 1
              .5  倍以上,且申請人須在資料庫預建至少 100  筆門號
              資料提供查詢測試,並檢附預建門號資料。
            ‧在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申請人需提供實際 104/105/1
              06  登錄用戶資料備查。
       (d)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
            埠分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
            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關。
       (e)撥接數據門號測試:
            如於用戶迴路接取點利用門號埠設置遠端存取伺服器(
            Remote Access Server)(含集中式數據機),提供用戶端
            以撥入方式完成數據連線時,該撥接數據門號埠測試方法及
            標準如下:
            ‧測試方法:
              先將位於待測撥接數據門號埠同一區域之遠端測試埠接上
              數據機及個人電腦,以撥接方式成功連線至撥接數據門號
              埠之數據機,再由遠端測試埠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
              下,使用 Ping 長度 512 bytes,對撥接數據門號埠之遠
              端存取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5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50  次,且平均回應時間(不含 
              timeout 時間)≦1000ms。
       (f)號碼可攜服務測試:
            申請人應提供市內電話號碼及 080  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之
            號碼可攜服務。
            ‧第一階段審驗時:
              以兩組交換機進行模擬測試,以確保攜碼用戶資料庫可正
              常運作,「號碼可攜服務測試說明」詳如附錄三,並檢附
              相關設備佐證資料及提供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程序及表
              格。
            ‧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
              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時申請人須建置完成攜碼用戶資
              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並檢附相關
              設備佐證資料及資料備份備援措施之說明資料。
       (g)公用電話服務:
            如申請人所報審驗網路包含公用電話設備者,其撥號測試比
            照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如未包含公用電話設備,須檢
            附已購置公用電話設備之證明文件。
     (2)抽取點之通信埠以隨機方式選取,市內通信於測試日前二天、
          長途通信於測試日前三天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預為通信埠路
          由之建立。
       (a)數據專線測試
            所稱數據專線係指各種市內、長途和國際通信業務中,提供
            客戶使用電路之接續方式採「專用」或「固接」者(不含撥
            接)。
            ‧測試範圍:
              涵蓋如下圖所示網路終端設備(DCE) 間之路徑,不含用
              戶端設備(DTE) 及伺服設備(SERVER)。其中伺服設備
              包括 Computers  以及 Data Switching Equipment ,如
              ATM、Frame Relay  等。
            ‧測試方法:
              以接取點抽驗之通信埠與遠端測試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
              測試。若採分段監測者,須提供各段測試結果。
            ‧測試時間:依通訊埠之速率而決定測試時間,如下表。
            ┌───────────────────┬────┐
            │通信埠速率 S                          │測試時間│
            ├───────────────────┼────┤
            │S≦1.544Mbps(DS1)                   │30  分鐘│
            ├───────────────────┼────┤
            │1.544Mbps(DS1)<S≦44.736Mbps(DS3)│20  分鐘│
            ├───────────────────┼────┤
            │44.736Mbps(DS3)<S                  │10  分鐘│
            └───────────────────┴────┘
            ‧測試標準如下表。
            ┌──────────┬─────────────┐
            │專線速率            │測試項目及目標值          │
            ├──────────┼─────────────┤
            │56 kbps 及以下(音頻│BER≦1x10^-5             │
            │級)                │                          │
            ├──────────┼─────────────┤
            │56 kbps             │BER≦5x10^-6             │
            ├──────────┼─────────────┤
            │64/128 kbps         │BER≦5x10^-6 or ESR≦2% │
            ├──────────┼─────────────┤
            │nx64 kbps          │ESR≦2%                  │
            │(FT1/FE1;n=1,2,3, │                          │
            │4,6,8,12)          │                          │
            ├──────────┼─────────────┤
            │1544 kbps(T1/DS1) │ESR≦2 %,SESR≦ 0.1%   │
            ├──────────┼─────────────┤
            │2048 kbps(E1)     │ESR≦2 %,SESR≦ 0.1%   │
            ├──────────┼─────────────┤
            │45 Mbps(T3/DS3)   │ESR≦3.75 %,SESR≦0.1% │
            ├──────────┼─────────────┤
            │155 Mbps(STM1/OC3)│ESR≦8 %,SESR≦0.1%    │
            ├──────────┼─────────────┤
            │622 Mbps            │ESR≦8 %,SESR≦0.1%    │
            │(STM4/OC12)       │                          │
            ├──────────┼─────────────┤
            │2.5 Gbps            │ESR≦8 %,SESR≦0.1%    │
            │(STM16/OC48)      │                          │
            └──────────┴─────────────┘
       (b)IP Ping 測試(非對稱通信埠)
            ‧測試方法:在抽驗通信埠以 1024 bytes 之 IP 封包對遠
              端測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測試標準: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3)屬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於測試當天如遇雷雨、豪雨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天氣因素,得停止測試,待原因消失後繼續測試
          。
     (4)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門號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六「用戶接取點通信埠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日期
          、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測試速率及測試數據等紀
          錄。
     (5)申請人須備妥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
          名稱)以供查詢。
5.2.4.2 屬 HFC  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門號埠之測試於訂戶分接器端進行,並依第 5.2.4.1  點所定
          之測試方法及標準進行審驗。
     (2)對通信埠之測試,本會應於測試日前一天告知申請人,由申請
          人預為線路路由之建立;在抽驗之訂戶分接器一個埠同時進行
          上行頻道測試及下行頻道測試。
          測試方法及測試合格標準依本會訂頒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第 4.1.3  點及第 4.1
          .3.1  點之規定辦理。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通信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七「HFC 網路傳輸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日期、時
          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測試速率及測試數據等紀錄。
     (4)申請人須備妥 HFC  網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名稱)
          以供查詢。
5.2.4.3 屬 NGN  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國內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NGN 用戶端至 NGN  用戶端端對端品質測試
            ‧測試方法:量測設備之兩測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
              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以任一測
              試介面為發話端,另一測試介面為受話端,以量測設備撥
              碼方式進行呼叫建立後,進行端對端電話品質測試,量測
              結果須包含端對端延遲及 R  值。
       (b)NGN 用戶端至公眾電信網路用戶端端對端品質測試
            ‧測試方法:量測設備之一個測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另一測
              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以介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之測試介面為發
              話端,另一測試介面為受話端,以量測設備撥碼方式進行
              呼叫建立後,進行端對端電話品質測試,量測結果須包含
              端對端延遲及 R  值。
       (c)測試標準:端對端延遲<250 ms,R  值(ITU-T G.107)>
            7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門號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八下世代網路用戶端審驗測試紀錄表。
5.3 其他事項:
5.3.1 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
5.3.2 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資
      料。
5.3.3 申請人架設戶外纜線者,應於靠近立桿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架設地下纜線者,應於地下出入口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
5.3.4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3.5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
5.3.6 申請人所報驗中繼電路如與其他業者之網路共置時,須檢附佐證資
      料說明屬自建或租用。
5.3.7 申請人所報驗用戶迴路如與其他業者之網路共置時,須檢附佐證資
      料說明所建之用戶迴路確屬自建。
5.3.8 申請人所報驗用戶迴路之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建設數量,本會審
      驗人員除對抽驗之接取點進行核對所報資料是否確實外,對未抽驗
      到之接取點部分,亦得進行核對所報資料是否屬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一、本節為新增。
二、本節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管理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或經營者建置第一項
    第二款連接通信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必要之介接線路及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所需之
    功能外,其與國防安全相關者,應採取實體隔離措施,並定期辦理安全檢查。」
    及第四項規定「申請人或經營者提供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者,其通訊監察及資
    訊安全管理應符合各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復依電信事業資訊通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依固定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二條之一,建置兩岸直接海纜
    通信網路者,應於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前,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
    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27001 標準及電信事
    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辦理。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一、明定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審驗方法及標準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為阻斷國際來電詐騙及透通性傳遞國際來話至行動、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
    機識別國際來話,訂定國際交換機應具備(1) 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
    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INTL(
    International) 應透通性傳送。(2) 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
    叫號碼之功能。(如 5.2.2.4)
三、為防治電話詐騙,使用戶易識別國際來話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訂定市內/E.16
    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具備(1) 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
    碼為“00X”。(2)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如 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