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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8.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式
8.1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 4  年建設計畫內,
    如擬建設事業計畫書以外之後續網路,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
    本會申請許可,就異動部分之通信網路納入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如未依規定請領網路建設許可證或經許可者,不得建設綜合網路設備
    之一部或全部。
8.2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 4  年建設計畫後,
    如擬增設或變更通信網路之規模時,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本
    會申請許可,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本會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
    ,經審驗合格後,由本會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