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其他事項: 11.1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完成事業計畫書之 3 年建設計畫後,應於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1 個月內,向本會提報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格式參照附表四)。 11.2 申請人應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設置數據專線品質紀錄系統 ,未來如租用固定數據專線之客戶請求數據專線品質紀錄時,電信 業者應提供品質紀錄相關資料。 (a)品質紀錄測試方式可利用網管系統或傳輸設備之即時(Real- time)效能監測功能,或利用外接適當測試儀器以離線(Out Of Service) 或線上(In Service)方式測試,並記錄電路品質相 關資料。 (b)電信業者應依客戶租用之數據專線速率,提供電路品質紀錄,其 測試項目及目標值,準用 5.2.4.1 數據專線測試之規定。 (c)品質紀錄之測試時間長短,得由電信業者與客戶相互協調,不受 本規範第五點審驗作業所定測試時間約束。 (d)電信業者應於受理客戶申請數據專線品質紀錄要求七個工作日內 與客戶協商確定測試日期及期間,並於完成測試後七個工作日內 提供品質紀錄相關資料。
明定電信業者提報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之期間及應提供品質紀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