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5.1.1 市內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局端設備、局間中繼電路及用戶迴路設備,申請 人對其用戶迴路設備之接取點所報驗門號或通信埠介面總數量,應 檢附相關採購證明。 5.1.2 市內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用戶門號或通信埠建設總數、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及中繼電 路建設數量。 5.1.3 市話局碼編配計畫: 應檢附市話局碼編配計畫,內含局碼與營業區域之對應表。 5.1.4 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三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之電路交換、分封交換及智慧型等網路功能之架 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稱。 (2)網路階層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層間及其鏈路之網路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中繼 電路、用戶迴路電路之編號或名稱。申請人並應檢附自訂之局端 、中繼電路、及用戶迴路電路等編號或名稱之命名原則,及其對 應說明表。 (3)骨幹網路架構圖(由各彙接局組成之): 以市內通信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圖。 5.1.5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5.1.6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接取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 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5.1.7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5.1.8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5.1.9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5.1.10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4 點之規定。 5.2.1 一般性審驗: 5.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微波電臺、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local multi-point distribution service)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及 其他經本會公告者,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備查;僅持 有架設許可證者,該電臺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驗合格。 5.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5.2.1.3 通信紀錄: (1)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2)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須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 其內容至少包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連 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輸資料量等紀錄;如非以傳輸資料 量計費時,則須說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5.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5.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5.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交 換設備、分封交換設備、智慧型網路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 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等。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網路監控功能: (a)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 須提供局端間中繼電路之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儲 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 證資料說明之。 註:中繼電路之網路監控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 ,亦屬符合。 (b)屬 HFC 網路架構者: 須提供頭端至各光節點間之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 儲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 佐證資料說明之。 (4)局端間中繼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a)各局端間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 路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 ,能維持正常運作。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設備、多工機)應具 有備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5)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6)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其中主中心局 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 附相片佐證之。 (7)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8)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傳輸及用戶迴路 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9)局端接地: (a)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局端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局端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 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之一), 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10)纜線接地電阻: (a)屬 HFC 網路架構者,其纜線接地電阻標準值為:頭端<15 歐姆,架空纜線<50 歐姆,訂戶引進線<100 歐姆;屬其 他種類網路架構者如有使用戶外架空纜線時,須於各局端測 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局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 ,其接地電阻值應<50 歐姆。 (b)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c)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纜線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 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測 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d)屬 HFC 網路架構者,如所使用之網路係向已取得電路出租 執照者租用時,得免除本項審驗。 5.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提示音(Tone and Announcement): 交換設備如提供網路提示音者,申請人須檢附該廠牌設備符合 網路提示音之測試報告,其送出各種提示音之頻率及節奏標準 須依附錄二之規定,如其交換設備未能提供部分網路提示音, 而以其他功能方式(例如語音方式)替代者,申請人應詳加說 明之;如其交換設備未能提供部分網路提示音,且無替代方式 者,申請人應提出不會影響與其他業者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 (2)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3)ATM 交換設備服務介面(市內網路與 ATM 交換設備有介接者 ): (a)測試方法: 於申請人任一彙接局之 ATM 交換機服務介面埠中,任選一 個 STM-1 或 DS3(含)以上之速率埠作為測試埠,再依下 列規定之路由擇一方式進行測試: ‧由任一彙接局之 ATM 交換機經過所有彙接局 ATM 交換 機之折返路由。 ‧由任一彙接局之 ATM 交換機分別與其他彙接局 ATM 交 換機間之折返路由。 同一地點設置多組 ATM 交換機時,至少須銜接一組 ATM 交換機。 (b)測試速率:STM-1 或 DS3(含)以上之速率埠。 (c)測試時間:60 分鐘。 (d)測試標準: 雙向總 cell error rate≦8x10-6 雙向總 cell misinsertion ratio≦2x10-8 (e)應檢附附表二之三 ATM/Frame Relay 服務介面測試紀錄表 。 (4)Frame Relay 設備服務介面(市內網路與 Frame Relay 交換 機有介接者): (a)測試方法: 於申請人任一彙接局分封交換機(ATM 或 Frame Relay)之 Frame Relay 服務介面埠中,任選一個 DS1 或 E1 (含) 以上之速率埠作為測試埠,再依下列規定之路由擇一方式進 行測試: ‧由任一彙接局之分封交換機經過其他彙接局分封交換機之 折返路由。 ‧由任一彙接局之分封交換機分別與其他彙接局分封交換機 間之折返路由。 同一地點設置多組分封交換機時,至少須銜接一組分封交換 機。 測試封包大小為上層 IP 封包(1024 byte) 另加 Frame Relay 之相關標頭。 (b)測試速率:DS1 或 E1 (含)以上之速率。 (c)測試時間:60 分鐘。 (d)測試標準:雙向總訊框遺失率≦2x10-4 (e)應檢附附表二之三 ATM/Frame Relay 服務介面測試紀錄表 。 (5)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 廠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5.2.2.3 國際海纜介面審驗(市內網路有直接引用國際海纜者): (1)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為申請人所建者,須 檢附與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2)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為申請人租用者,須 檢附與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簽訂租賃之證明文件影本。 (3)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自建者,由該 內陸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方法及標準比照第 5.2.3 點中 繼電路審驗之規定辦理,並須檢附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 測試紀錄表」。 (4)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者, 須檢附電路出租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2.2.4 市內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市內網 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市內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功能之受 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市內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 及(b)(Ⅱ)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 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5.2.3 中繼電路審驗: 一般性通信埠: (1)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 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於附 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2)測試時間:60 分鐘。 (3)測試標準:誤秒率(ESR)≦8﹪且重誤秒率(SESR)≦0.1﹪。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 │ │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 │ │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 │ │總秒數。 │ ├────────┼───────────────┤ │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Available Time)│(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 │ │生時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 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 = 重誤秒數/ │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4)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5)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6)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 ,得選擇其他埠替代之。 (7)申請人須備妥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以供 查詢。 IP Ping測試: (1)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網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 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於附 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2)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3)測試標準: 1.每次 Ping 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 timeout。 2.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4)相關作業方式同上(4) 至(7)。 5.2.4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屬門號埠之測試者:應做撥號連線測試; 屬通信埠之測試者:應測附表二 2. 通信埠審驗 2.1 光纖迴路接 取網路之項別 2.IP Ping 測試,其測試方法及標準如該表之審驗 內容): 申請人應預先於任一其他彙接局(或端局)附近,各選擇一至二個 用戶接取點,並設置至少三十個門號埠、足供抽驗所需之通信埠及 IP 測試伺服器(Server),以作為市內或長途通信之遠端測試埠 ,並檢附遠端測試埠資料。 於測試時,應以該抽驗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對預先建立之遠端測試 埠,進行點對點測試。 於第二、第三階段審驗時,若抽驗之介面埠已有用戶,該介面埠視 為通過測試。 5.2.4.1 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及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申請人應預先於各接取點設置足供抽驗所需之門號以供抽驗, 門號埠之測試於申請人之網路內進行撥號測試。其門號測試方 法及標準如下: (a)市內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市內電話。撥號測 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b)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服務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選取一埠進行國 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至國際 通信閘 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 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記錄或佐證資料 。 (c)104/105/106 查號服務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選取 一埠分別進行 104/105/106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 將測試電話連線至 104/105/106 服務系統之語音回應設備 或客服人員,完成用戶之查詢服務。 ‧在第一階段審驗時,申請人須提出 104/105/106 查詢處 理流程、軟硬體設備架構、及資料庫系統容量說明資料, 其中資料庫系統容量應至少足夠收容所報驗門號總數之 1 .5 倍以上,且申請人須在資料庫預建至少 100 筆門號 資料提供查詢測試,並檢附預建門號資料。 ‧在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申請人需提供實際 104/105/1 06 登錄用戶資料備查。 (d)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 埠分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 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關。 (e)撥接數據門號測試: 如於用戶迴路接取點利用門號埠設置遠端存取伺服器( Remote Access Server)(含集中式數據機),提供用戶端 以撥入方式完成數據連線時,該撥接數據門號埠測試方法及 標準如下: ‧測試方法: 先將位於待測撥接數據門號埠同一區域之遠端測試埠接上 數據機及個人電腦,以撥接方式成功連線至撥接數據門號 埠之數據機,再由遠端測試埠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 下,使用 Ping 長度 1024 byte,對撥接數據門號埠之遠 端存取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5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50次,且平均回應時間(不含 timeout 時間)≦1000ms。 (f)號碼可攜服務測試: 申請人應提供市內電話號碼及 080 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之 號碼可攜服務。 ‧第一階段審驗時: 以兩組交換機進行模擬測試,以確保攜碼用戶資料庫可正 常運作,「號碼可攜服務測試說明」詳如附錄三,並檢附 相關設備佐證資料及提供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程序及表 格。 ‧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 申請人須建置完成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 換所需相關設備,並檢附相關設備佐證資料及資料備份備 援措施之說明資料。 (g)公用電話服務: 如申請人所報審驗網路包含公用電話設備者,其撥號測試比 照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如未包含公用電話設備,須檢 附已購置公用電話設備之證明文件。 (2)抽取點之通信埠以隨機方式選取,於測試日前 3 天告知申請 人,由申請人預為通信埠路由之建立。 (a)數據專線測試 所稱數據專線係指各市內通信業務中,提供客戶使用電路之 接續方式採「專用」或「固接」者(不含撥接)。 ‧測試範圍: 涵蓋如下圖所示網路終端設備(DCE) 間之路徑,不含用 戶端設備(DTE) 及伺服設備(SERVER)。其中伺服設備 包括 Computers 以及 Data Switching Equipment ,如 ATM、Frame Relay 等。 ‧測試方法: 以接取點抽驗之通信埠與遠端測試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 測試。若採分段監測者,須提供各段測試結果。 ‧測試時間:依通訊埠之速率而決定測試時間,如下表。 ┌───────────────────┬────┐ │通信埠速率 S │測試時間│ ├───────────────────┼────┤ │S≦1.544Mbps(DS1) │30 分鐘│ ├───────────────────┼────┤ │1.544Mbps(DS1)<S≦44.736Mbps(DS3)│20 分鐘│ ├───────────────────┼────┤ │44.736Mbps(DS3)<S │10 分鐘│ └───────────────────┴────┘ ‧測試標準如下表。 ┌──────────┬─────────────┐ │專線速率 │測試項目及目標值 │ ├──────────┼─────────────┤ │56 kbps 及以下(音頻│BER≦1x10^-5 │ │級) │ │ ├──────────┼─────────────┤ │56 kbps │BER≦5x10^-6 │ ├──────────┼─────────────┤ │64/128 kbps │BER≦5x10^-6 or ESR≦2% │ ├──────────┼─────────────┤ │nx64 kbps │ESR≦2% │ │(FT1/FE1;n=1,2,3, │ │ │4,6,8,12) │ │ ├──────────┼─────────────┤ │1544 kbps(T1/DS1) │ESR≦2 %,SESR≦ 0.1% │ ├──────────┼─────────────┤ │2048 kbps(E1) │ESR≦2 %,SESR≦ 0.1% │ ├──────────┼─────────────┤ │45 Mbps(T3/DS3) │ESR≦3.75 %,SESR≦0.1% │ ├──────────┼─────────────┤ │155 Mbps(STM1/OC3)│ESR≦8 %,SESR≦0.1% │ ├──────────┼─────────────┤ │622 Mbps │ESR≦8 %,SESR≦0.1% │ │(STM4/OC12) │ │ ├──────────┼─────────────┤ │2.5 Gbps │ESR≦8 %,SESR≦0.1% │ │(STM16/OC48) │ │ └──────────┴─────────────┘ (b)IP Ping 測試(非對稱通信埠) ‧測試方法:在抽驗通信埠以 1024 byte 之 IP 封包對遠 端測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測試標準: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3)屬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於測試當天如遇雷雨、豪雨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天氣因素,得停止測試,待原因消失後繼續測試 。 (4)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門號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六「用戶接取點通信埠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日期 、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測試速率及測試數據等紀 錄。 (5)申請人須備妥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 名稱)以供查詢。 5.2.4.2 屬 HFC 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門號埠之測試於訂戶分接器端進行,並依第 5.2.4.1 點所定 之測試方法及標準進行審驗。 (2)對通信埠之測試,本會應於測試日前一天告知申請人,由申請 人預為線路路由之建立;在抽驗之訂戶分接器一個埠同時進行 上行頻道測試及下行頻道測試。 測試方法及測試合格標準依本會訂頒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第 4.1.3 點及第 4.1 .3.1 點之規定辦理。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通信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七「HFC 網路傳輸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日期、時 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測試速率及測試數據等紀錄。 (4)申請人須備妥 HFC 網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名稱) 以供查詢。 5.2.4.3 屬 NGN 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NGN 用戶端至 NGN 用戶端端對端品質測試 ‧測試方法:量測設備之兩測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 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以任一測 試介面為發話端,另一測試介面為受話端,以量測設備撥 碼方式進行呼叫建立後,進行端對端電話品質測試,量測 結果須包含端對端延遲及 R 值。 (b)NGN 用戶端至公眾電信網路用戶端端對端品質測試 ‧測試方法:量測設備之一個測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另一測 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以介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之測試介面為發 話端,另一測試介面為受話端,以量測設備撥碼方式進行 呼叫建立後,進行端對端電話品質測試,量測結果須包含 端對端延遲及 R 值。 (c)測試標準:端對端延遲<250 ms,R 值(ITU-T G.107)> 7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門號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八下世代網路用戶端審驗測試紀錄表。 5.3 其他事項: 5.3.1 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 5.3.2 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資 料。 5.3.3 申請人架設戶外纜線者,應於靠近立桿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架設地下纜線者,應於地下出入口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 5.3.4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3.5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 5.3.6 申請人所報驗中繼電路如與其他業者之網路共置時,須檢附佐證資 料說明屬自建或租用。 5.3.7 申請人所報驗用戶迴路如與其他業者之網路共置時,須檢附佐證資 料說明所建之用戶迴路確屬自建。 5.3.8 申請人所報驗用戶迴路之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建設數量,本會審 驗人員除對抽驗之接取點進行核對所報資料是否確實外,對未抽驗 到之接取點部分,亦得進行核對所報資料是否屬實。
一、明定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審驗方法及標準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為防治電話詐騙,使用戶易識別國際來話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訂定市內網路電 話交換機應具備(1) 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市 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2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如 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