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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之測
    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6.1.1 中繼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抽驗之中繼電路須全數符合標準。
6.1.2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依附錄一之用戶接取點介面埠檢驗項目抽驗標準表所定之合格判定
      標準辦理。
6.1.3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
      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
      格。
6.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6.2.1 審驗不符合之檢驗點,如能於二小時內完成改善,得由本會進行重
      驗,每一檢驗點之重驗,以一次為限。重驗之抽驗點數不得超過該
      項檢驗總數之二分之一。
6.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6.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第 4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其中抽驗
      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重新抽選
      。
6.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
      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系統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