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市內網路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 9 個月起之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 需要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 執照。
明定繼續經營之申請期間及換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