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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三、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共分為三個階段:審驗申請、系統審驗及執照
    核發,分述如下:
(一)審驗申請: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系統審驗申請書。
      2.許可證明及系統架構圖影本。
      3.已完成「第二類電信事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4.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乙名,正本現場審驗時備驗
        )。
      5.機房設備配置平面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均請標明機房名稱及地
        址)。
      6.屬電信管制器材者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架設許可證或登記
        證影本。
      7.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每個機房一份)。
      8.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9.申請者取得本會核發許可證明後,申請書內容有異動而其業務類
        別及營業項目不變時,應填具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申請書,並檢
        附有關證明資料。
(二)系統審驗:
      申請者須先對受審驗之機房完成自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本會審
      驗人員現場審驗。自評報告書、審驗方式及合格判定標準如下:
      1.自評報告書:
        自評報告書之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指定及參考項目,一般項目及
        參考項目適用於各審驗申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非 E.164  網
        路電話服務或 E.164  網路電話服務申請審驗者,須另填寫指定
        項目。申請者依其機房情況,按審驗項目逐項自評填寫,另備妥
        相關證明文件並將自行測試結果填妥,於審驗申請時提出,以供
        審驗人員參考。
      2.審驗方式:
        審驗方式依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之一般項目及指定
        項目逐項查測,查測方式分為現場文件、設備之核對及測試兩類
        ,分別說明如下:
     (1)現場文件、設備之核對:係針對無須測試之審驗項目查核,由
          送審資料及申請者所提供之佐證文件,依送審機房設置之狀況
          ,核對是否符合該審驗項目之要求,並將結果記錄於「第二類
          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2)現場測試:係針對須測試之審驗項目查核測試,並將測試結果
          記錄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與「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通話測試紀錄表」,其
          各項測試方式如下:
         A、須測試之各項審驗項目,申請者應於現場測試前,先提供測
            試方法供本會審驗人員參考。
         B、一般項目中須測試之子項目經本會審驗人員就申請者所提供
            之測試方式,依機房實際設置狀況與申請者討論以決定現場
            測試方式。
         C、指定項目中須測試之子項目包括通話測試、緊急電話測試及
            帳務處理、國際來話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 (886)及
            NOA=INTL、阻斷至少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受話端用戶
            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及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
            能。
         (A)通話測試:
              a.本項測試僅適用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發話測試)、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發話測試)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發話及受話測試)。
              b.發話測試係對受話端空閒應答、空閒不應答及忙線三種
                狀態作通話測試,分別測試十次、五次、五次;受話測
                試係對受話端空閒應答狀態作通話測試,測試次數至少
                一次。以上發話及受話測試中,每通測試均應做通話紀
                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碼(或發話識別碼)、受話
                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c.發話測試時,受話端空閒應答狀態之通話測試須能完成
                通話呼叫功能;受話端忙線或不應答之通話測試不得產
                生收費之紀錄。
              d.受話測試時,受話端空閒應答狀態之通話測試須能完成
                通話呼叫功能。
         (B)緊急電話測試:
              a.本項測試僅適用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b.應免費提供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C)帳務處理:
              a.本項僅適用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非 E.164  用戶號碼網
                路電話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b.應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c.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D)國際來話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886) 及 NOA=
              INTL:
              a.本項僅適用租用國際專線(IPLC)提供語音單純轉售服
                務業者。
              b.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 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話務接續
                至受測交換機。
              c.測試 5  通不同被叫門號之國際來話,所測試之話務其
                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並
                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E)阻斷至少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a.本項僅適用租用國際專線(IPLC)提供語音單純轉售服
                務業者。
              b.申請人須在受測端交換機之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 50
                組(如 0800* 為一組計,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
                號碼阻斷名單提供測試。
              c.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 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受
                測端交換機。
              d.由受測端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
                中任選 5  組號碼及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 5  組號碼
                ,每組號碼分別以 1  通話務測試之。
              e.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 50 組。
              f.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
                阻絕,不可傳送至下位端局。
              g.非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
                送至下位端局,不可予以阻絕。
              h.以上測試必須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F)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a.本項僅適用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b.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 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
                話至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
                示功能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c.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
                碼(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受話端電話機或
                信號測試儀器可顯示「00X (或00)+ 國際來話主叫號
                碼(886+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d.以上測試必須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G)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本項僅適用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b.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 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
                話至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或閘道器,再連接至
                有來電顯示功能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c.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其受測端交換
                機或閘道器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
              d.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同 c.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其發話端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話。
              e.以上測試必須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3、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不合格。
      (1)各項須審驗之項目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2)各項須審驗之項目如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申請
           再審驗或經再次審驗仍不合格者,不予許可。
(三)執照核發:
      審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
      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