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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十二、諮詢會議因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赴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
      之經營地區實地訪查,並得通知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本會召開諮詢會議審議案件時,宜合理給予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面談或提
出書面陳述意見機會。如有必要時,並得至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實地訪查
,以利溝通與維持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