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諮詢會議因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赴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 之經營地區實地訪查,並得通知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
本會召開諮詢會議審議案件時,宜合理給予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面談或提 出書面陳述意見機會。如有必要時,並得至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實地訪查 ,以利溝通與維持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