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十三、諮詢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對於申請經營、換照案件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
      ,應附具詳細理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諮詢會議開議及決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