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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二、本會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
    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審查,得分別召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
    視服務案件審查、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諮詢
    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三年,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一人。
    諮詢會議審議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增訂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酌予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諮詢委員之組成須兼顧專業性、代表性,以及對產業發展現狀有一定程度之瞭解
    ,使諮詢會議之審議結果得公正客觀,明定諮詢會議諮詢委員之組成、人數及任
    期。
二、有線電視為地方性媒體,有關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代表出席,俾反映地方意見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