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 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審查,得分別召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 視服務案件審查、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諮詢 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三年,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一人。 諮詢會議審議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增訂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酌予文字修正。
一、諮詢委員之組成須兼顧專業性、代表性,以及對產業發展現狀有一定程度之瞭解 ,使諮詢會議之審議結果得公正客觀,明定諮詢會議諮詢委員之組成、人數及任 期。 二、有線電視為地方性媒體,有關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代表出席,俾反映地方意見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