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五、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
      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
      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申請人(或受審
      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
      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具公信力,並可受外界公評,爰明定諮詢委員負有親
自出席之義務及其應自行提請迴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