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 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 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申請人(或受審 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 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具公信力,並可受外界公評,爰明定諮詢委員負有親 自出席之義務及其應自行提請迴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