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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六、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或
    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迴避;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得提出說明意見:
(一)有前點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公平、公正、客觀,爰明定得經申請人(或受審查系
統經營者)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該諮詢委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