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或 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迴避;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得提出說明意見: (一)有前點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公平、公正、客觀,爰明定得經申請人(或受審查系 統經營者)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該諮詢委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