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前點之提請迴避,應由諮詢會議作成應否迴避之決議,其決議應附具 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自諮詢會議作成應行迴避之決議時起,應行迴 避。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自知悉被提請迴避之時起,至諮詢會議作成應 否迴避決議前,不得參與應迴避個案之審查及審議程序。
明定提請諮詢委員迴避之決議方式,與諮詢委員是否迴避應附具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以及諮詢會議作成決議前不得就應迴避個案進行審議程序,以洵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