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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七、前點之提請迴避,應由諮詢會議作成應否迴避之決議,其決議應附具
    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自諮詢會議作成應行迴避之決議時起,應行迴
    避。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自知悉被提請迴避之時起,至諮詢會議作成應
    否迴避決議前,不得參與應迴避個案之審查及審議程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明定提請諮詢委員迴避之決議方式,與諮詢委員是否迴避應附具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以及諮詢會議作成決議前不得就應迴避個案進行審議程序,以洵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