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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八、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派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五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三)有第七點應迴避之情形仍不迴避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諮詢委員之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