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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11 條
本會依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會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