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會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