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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14 條
在不違背契約之約定下,本會因業務所必須,且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
件無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並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後,得依勞工之體能及專長,調動其工作項
目,其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再議。
勞工調動地點過遠,本會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及參照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
勞資字第一○六三四五五九六○○號函審核意見,修正第一項規定及新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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