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違背契約之約定下,本會因業務所必須,且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 件無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並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後,得依勞工之體能及專長,調動其工作項 目,其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再議。 勞工調動地點過遠,本會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及參照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 勞資字第一○六三四五五九六○○號函審核意見,修正第一項規定及新增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