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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16 條
本會工級人員工資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支給。
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報酬標準及契約約定按月支給:
一、行政專員:
(一)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七二薪點。
(二)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二四薪點。
(三)專科學校畢業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七六薪點。
二、輔導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五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三○薪點
      。
(二)高中或高職畢業者,自三等二二○薪點起支,最高至五等三三○薪
      點。
三、臨時人員報酬薪點,依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
    換算報酬支給。
四、臨時人員任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其報酬薪點得自提供學歷證明文
    件之次月起改支。
五、由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之現職臨時人員,其報酬薪點已逾第一款、第
    二款各目標準者,維持其月支報酬標準,直至離職為止。
勞工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一、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臨時人員工資核支標準」(以下簡稱核支標準),係參
    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聘僱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有關報酬薪
    點規定,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
二、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
    修正約僱人員報酬薪點改採級距設計,嗣管理要點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因應
    修正相關規定。
三、經查本會臨時人員職稱為輔導員之報酬係參照約僱人員之支薪標準支給,為因應
    前述修正並收法規簡化之效,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將其後段「臨時人員
    工資核支標準由本會另訂之。」之文字刪除,增列臨時人員報酬標準,原核支標
    準同時予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