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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第 19 條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本會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
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刪除第三項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新增第二項,有關本會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規定,並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修正移
    列至同項第一款、第二款。
二、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有關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假期之工資發給及事後給予休息之規定已明定於本規則
    第二十三條,為避免重覆規範,爰予刪除,以資明確。
三、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修正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