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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3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指定勞工延長
時間工作或停止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
予適當之休息。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並將第二
項延長工作時間及停止假期之工資發給與給予休息之規定分別規範,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