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指定勞工延長 時間工作或停止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 予適當之休息。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並將第二 項延長工作時間及停止假期之工資發給與給予休息之規定分別規範,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