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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4 條
勞工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
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
上者,另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哺(集)乳時間並視為工作時間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勞工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之
哺(集)乳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