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 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 上者,另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哺(集)乳時間並視為工作時間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勞工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之 哺(集)乳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