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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5 條
本會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惟其休息時間因其
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以上休
息時間,均不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