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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5 條
本會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惟其休息時間因其 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以上休 息時間,均不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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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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