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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6 條
本會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
資照給,並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
。
本會得應業務需要,於事先徵得勞工書面同意,調整週日為休息日,週六
為例假。
本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例假及休息
日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本會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會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並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規定以週
    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且考量本會業務運作需要,新增第二項,本會得應業
    務需要,於事先徵得勞工書面同意,將週日調整為休息日,週六為例假。
三、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新增第三項,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例假及休息日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
    理。
四、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新增第四項,本會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
    時間,計入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