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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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會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並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規定以週
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且考量本會業務運作需要,新增第二項,本會得應業
務需要,於事先徵得勞工書面同意,將週日調整為休息日,週六為例假。
三、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新增第三項,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例假及休息日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
理。
四、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新增第四項,本會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
時間,計入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