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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8 條
本會於政府實施週休二日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經勞雇雙方同意將前條
所定之應放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放假日視為正常工作日,不
再另行放假亦不視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