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級人員於本會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六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四、其餘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及其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七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於本會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二項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一、配合行政院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院授人綜字第一○六○○三四二○二號函規定 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工級人員及臨 時人員特別休假之計算方式,並刪除第四項,有關臨時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之特 別休假計算方式。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