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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依本會處務規程規定之內部單位名稱及掌理事項,配合修正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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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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