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依本會處務規程規定之內部單位名稱及掌理事項,配合修正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名稱。